新刑訴法中關於逮捕條件的規定應該進一步細化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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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條件:逮捕必要性說明書範文[朗讀]
你好,一什麼是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
逮捕以後才存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問題,但不是一個月以上才能立案,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可以依職權主動介入,也可以因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申請而啟動。
逮捕的適用情形分為一般逮捕、逕行逮捕和轉化逮捕.一般逮捕的情形: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逕行逮捕的情形: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轉化逮捕的情形: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高檢規則》第143條和第144條規定了應當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二、逮捕的三大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