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令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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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軍人離婚的條件[朗讀]
您好!由於軍人的身份特殊,現役軍人的離婚程序稍顯複雜.現役軍人離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
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手續是什麼軍婚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由於軍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並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
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准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解放軍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