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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cif貿易術語案例[朗讀]
題目不完整呀,是不是這樣子的:某公司按cif條件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3/4月份裝運,對方開立的信用證也是「shipmentduringmarch/april」.但是在租船訂艙時發現艙位不足,需分2-3次裝運,是否需要修改信用證?答案是不需要修改信用證,因為信用證沒有禁止分批裝運,所以可以分2-3次裝,沒問題。
你好,在cif術語下,風險的轉移點為:「貨物在(裝運港)交到船上」.貨物於運送途中若有任何損害或損失,則由買方負責照料及索賠.故貴公司可按《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cif項下條款進行解釋,貴公司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應由歐洲進口商向保險公司索賠參考資料:《國際結算》。
這是錯誤的.必須在買方按時開來信用證之後,才能夠發貨.買方不開信用證,是買方違約在先,賣方沒有任何違約責任。
合理,要麼你們在下次交易中補足對方的缺少量。
2000=x1(凈價)/(1-3%)x1=2061.86x2(無運費凈價)=x1-40=2021.86fob價.c5%=x2(凈價)fob價=usd2127.22僅供參考,實際報價格還要參考其他各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