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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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條件:壞賬損失能否稅前扣除[朗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
這個你應該提供法百院無法執行的報告,不能因為員工離職了就可度以稅前扣除,首先需要到法院起訴,申請強知制執行,強制執行無法收回道的可以確認損失,或者超過3年仍未清償,有確鑿內證據證明無法歸容還的也可以申請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債務人。
08年以後各種減值準備已不允許稅前扣除待壞賬實際發生後申請稅前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