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規定者,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效力規定者,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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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的條件:取締執行方式[朗讀]
是行政法規.《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3年1月6日發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相關法律規定:《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這11項職業資格認定,包括房地產經紀人、註冊稅務師、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土地登記代理人、礦業權評估師、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註冊資產評估師、企業法律顧問、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品牌管理師。
(1)無證採礦的行為無證採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採礦許可證而擅自采但違反採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採礦地點、範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
工商部門當然可以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為無照經營提供便利條件的進行行政處罰,但需要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你所提供便利條件的是無照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