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後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後果,它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
2、因果聯繫原則,其含義包括: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這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繫,有時這也是區分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
3、責任自負原則,其含義包括: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
4、責任相稱原則,其含義包括: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者損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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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可以概括為[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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