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生效,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補交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但《勞動法》1995年1月1日期實施,其中也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完善的《社會保險法》是2011年7月1日實施.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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