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實施經濟性裁員,應按勞動者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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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的條件:企業裁員的條件[朗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用人單位按此規定裁員的,按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
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須按法定程序進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