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開除公職有哪些條件】根據《公務員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和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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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開除公職的條件:教育局有權開除教師嗎[朗讀]
根據教師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嗯!會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按照本條規定,不是故意犯罪的,可能不被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