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的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行政部門有權解聘: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b、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根據《貴州省教師條例》第3條規定,除上述情形外,教師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玩忽職守,絢私舞弊的,或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或向學生家長索取財物,經教育不改的,也可解聘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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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解聘條件:教師法解聘教師的條件[朗讀]
根據教師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有其中之一就可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代課教師與單位已形成關係,補償待遇和標準,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辭退應當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