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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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條件:檢察院批捕後取保幾率[朗讀]
1逮捕的條件(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2一個刑事案件分為幾個階段,每個階段對證據的充分程度的要求都不同.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再到法院,要求是逐漸增高的.你所說的補充證據,也可能是到了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七條中對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舉:「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
你的行為是屬於打聽案情.泄露案情是要追責的,檢察院任何人都不會告訴你的,但是如果有親友在檢察院工作,可以通過側面了解一下.實際上,夠不夠批捕條件,自己也能知道,如果是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要提請檢察批捕就要對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了,如果是檢察偵辦的案件,沒有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也有可能是情節不是很嚴重,就沒有逮捕必要了。
事實不大清楚,難予準確說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達法醫鑑定的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賠償清楚受害人並取得其書面原諒的,可減輕刑事處罰.如果是雙方都有過錯的打架或是一方有錯(如辱罵)引起被打造成的,也構成減輕刑事處罰條件.對方也有傷的,那就等其傷情鑑定結果吧,對方也達輕傷的(而且有證據證實是您方所為的),那就不適用追究刑責規定,而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案件規定.一般由屬地派出所調解、也會有進行治案處罰情況.或是其就有權不予理會,而由當事人向管轄權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如果對就是無端故意傷害行為的,不刑拘嫌疑人或是依法向屬地檢察院移送案審查的,當事人可到檢察院請求其提前介入監督依法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