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不僅僅看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如果有買賣事實的存在,諸如交付貨款、支付貨物等行為的發生,也可以依此作為買賣合同的成立條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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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關係成立的條件:買賣合同成立有效條件[朗讀]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買賣合同關係不需要進行認定,也沒有認定標準,只要有行為能力的雙方當事人對買賣達成合意,也就是達成一致意見,而且不違反法律就可以成立或生效.但是具體到一些特殊的買賣,比如房產和車輛,簽訂買賣合同後,雙方要到房產登記部門或者車輛登記部門辦理所有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是沒有不動產權證的小產權房,在法律上是禁止轉讓的,因此就算您簽訂了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也是無效,法律無法保障您的利益。
現實生活中買賣交易頻繁,買賣合同形式也多種多樣.有書面合同的,認定合同成立與否並非難事.但是在大量的交易往來中當事人之間往往沒有書面合同,如何認定買賣。
雙方要有就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成立的一致意思表示(對這筆買賣的各項內容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