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的情況,經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行為.原告在訴訟進行中追加被告依據《民訴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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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的條件:申請追加被告的期限[朗讀]
必須是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被告要求追加被告,法院告知傳票未送達被追加的被告,被告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改期審理,然後追加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依照該項規定,被告也屬於當事人,是有權申請追加被告的;但是具體該不該追加被告,須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方可決定。
被告沒有權利追加,這是只有法院才有的權利,但是被告可以申請法院追加別人為被告.法院如果同意,會出一個通知書給那個人,就把他追加為被告了。
案件有利害關係,並且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可以追加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