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是有主物,有主物不存在先占的問題.因為它的所有權是固定的,拾得只是一個占有行為,並不反生改變所有的法律效果.而先占是針對無主物的,是對沒有所有權人的無主財產的占有,並發生產生擁有該物所有權的行為,是一個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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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條件:一個國家的主權包括什麼[朗讀]
你好,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依法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它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件,而先占是對無主物的占有,占有即所有的一種取得所有權的制度,而我國物權法上沒有規定先占制度.而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不涉及表意.所以,先占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說的比較理論,可是本身就是一個理論問題,但還是希望你能夠明白。
第一,先占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無主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從來就沒有被任何國家占領過的地方;另一種是曾經屬於某國但後來又放棄的領土.第二,占領必須是有效的以上是從白桂梅老師著的《國際法》中摘的。
你看的什麼書啊,以司考三大本為準,即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權的意思?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