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累犯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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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犯罪的故意名詞解釋[朗讀]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累犯包括兩種類型.一種累犯叫一般累犯,另外一種叫特殊累犯.(一)一般累犯.所謂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的普通累犯。
我認為是構成累犯的.累犯的構成條件應該是故意犯罪,刑期要求(有期徒刑以上的),以及五年內又故意犯罪.18歲以前的犯罪是可以適用刑法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但如果也符合了之前說的犯罪的情形,後面犯罪也要構成累犯。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累犯具有以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