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解釋賣方的區別融資租賃的賣方是設備供應商,交易過程中一般包括三方:出租方、承租方、供應商.售後回租的賣方是客戶本身,交易過程中的供應商變成了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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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回租條件:融資性售後回租舉例[朗讀]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
你首先應該區分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參見《合同法》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經營性租賃一般少見售後回租的業務模式.根據以上參考文獻首先易於確認的是所有權是否轉移,其次是租金現值與設備公允價值的對比.在確認融資租賃業務的前提下根據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轉移路徑來確認是否是售後回租業務.總結:1.經營租賃不涉及到租賃物件所有權的交割;一般僅簽署設備租賃合同.2.售後回租一定是銷售商先將租賃物件所有權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再轉移給出租人(融資公司);因此一般涉及的合同包括:設備購買合同,售後回租合同,設備轉讓合同.最後,綜上最容易辨別的方法就是查看相關合同結構,確認所有權的交割.從而來判斷租賃屬性。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九條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
售後回租業務,由於資產的出售和回租實質是同一筆業務,資產的售價和資金需一起計算.在承租人(賣方)看來,如果租約符合融資租賃的某一條件,應當將回租作為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