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需要具備條件.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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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什麼條件: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朗讀]
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三)雙。
一、夫妻一方失蹤兩年以上的.另一方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二、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分居滿兩年的.三、婚前一方存在欺瞞另一方的行為,如疾病等.四、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五、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家庭成員的.六、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去法院離婚需要什麼條件?首先,去法院離婚之前,一般夫妻雙方會通過協商,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後去婚姻登記地民政局登記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