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對方當事人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等情形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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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中止履行合同[朗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種:1、勞動合同期滿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的條。
停止或者終止履行合同主要是存在以下幾種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