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徵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範圍內的全部權力.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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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協議出讓條件:成片開發土地的法定條件[朗讀]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協議出讓,是從前最主要的一種政府供地方式,和掛牌出讓一樣也屬有償出讓.協議出讓的優點是:政府對地價較易控制、靈活性大;缺點是:沒有引入充分的競爭機制。
土地出讓有四種形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招標:土地出讓部門邀請特定的或者不特定邀請進行招標,條件最合適者得土地.拍賣:土地出讓部門邀請特定的土地被出讓房進行拍賣,出價最高者得土地.掛牌:土地出讓部門掛出要出讓的地塊,所有需要土地者可以報價,報出的價格掛在牌上,出價最高者得土地.協議:土地出讓部門於特定的被出讓方協議地價,一般被出讓方是政府,學校等非盈利機構.在這四種方式中,拍賣的價格一般是最高的,協議的價格一般只是土地的成本價.高密聖亞俱樂部為您解答。
劃撥和協議出讓是兩個東西,沒有必然聯繫.劃撥是一種土地出讓方式,一般是無償地給機關,學校等,這類土地肯定不能作為經營性用途.協議出讓,也是一種出讓方式,但是和劃撥不同,這個肯定要出土地出讓金的,是可以作為經營性用途的.現在一般只有工業用地才會有協議出讓,而且多數走的是先協議,後招拍掛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