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方式決定了轉讓條件有所不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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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協議出讓條件:成片開發土地的法定條件[朗讀]
如何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土資源部21號令《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六條分別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
建設用地可以以協議形式出讓,但必須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協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土地.(2)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後的規定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的申請人有且僅有一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3)協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不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