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或者經培訓、轉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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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條件怎麼寫:錄用條件確認書[朗讀]
錄用合同甲方:_________(用人單位)乙方:_________(勞動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
在人力資源招聘過程中,首先注意的是錄用條件應具體化.招聘時為防止給以後的工作埋下隱患,企業應在錄用條件設計上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首先,要對「錄用條件」。
您好,在實踐中,企業經常用的就是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的,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需要注意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勞動者的法律規定.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於單位,即用人單位應當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其中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就是招聘廣告或是勞動合同中關於錄用條件的約定.因此在招聘廣告或勞動合同中,單位一定要明確自己的錄用條件,注意將此廣告存檔備查,並保留刊登的原件.這樣,一旦在試用期解僱員工而產生糾紛時,就可使單位處於主動地位,防止出現舉證不能而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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