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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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協議[朗讀]
單方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根據合同要求賠償.理由如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1、租賃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2、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不再續訂租賃合同;3、承租人未按照規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收到損失的,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終止;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終止;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在出租人給予的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終止;5、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終止。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你不再租了、又為房東找來一個新的租客是嗎?那樣的話,是你違約,如果房東同意與你找來的人簽定合同,就是你與房東協商同意解除了合同:雙方沒有提到違約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