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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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朗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
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條件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四百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專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屬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