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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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停止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怎麼解除[朗讀]
在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後,解除權人應當就解除合同還是繼續履行合同擇其一行使.若解除權人又要求相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應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放棄解除權,該解除權消滅。
舉例說明吧ab簽訂2011年10月1日簽訂一份合同,約定合同的生效日期為2011年12月1日,那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ab簽訂一份合同,約定合同終止日期為2011年12月1日,那這就是附終期的合同,這種合同很常見.ab簽訂一份借用合同,約定a出國的兒子回來之後該借用合同就失效,這就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因為a的兒子不一定哪天回來,所以,這個叫做條件,而不叫做終期.ab簽訂一份合同,約定如果a出國的兒子回來,那該合同自兒子回來日生效,這就叫延緩條件。
應該是附條件合同,只要合同約定的建房、交付使用並如約出租的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時間上可以在十一月之前,但不一定必須等到十一月,所以並非附加期限.希望能幫到你。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