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婚姻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1、2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持彩禮返還的.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判決不准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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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退還條件:彩禮返還法定條件[朗讀]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
按照《合同法》如下規定可以撤銷合同,返還定金.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
結婚彩禮中的「彩禮」就是彩禮金、禮金的意思,就是聘金,就是錢,不是其他物資.只是女方家拿了彩禮之後可以去買家具、家電、衣服等等,也可用來支付女方的酒席費用,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應當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明確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