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婚姻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1、2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持彩禮返還的.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判決不准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彩禮退還條件:彩禮返還法定條件[朗讀]
@qianh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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