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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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退還條件:彩禮返還法定條件[朗讀]
只有給付禮彩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才符合法定的返還彩禮條件.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從上述規定來看,雙方當事人領取結婚證並同居生活的,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才能得到支持:"。
彩禮返還的條件「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管有沒有確鑿證據,都可以退婚,且禮金可以全額退回.(確切的說,你所說的「定金」其實是禮金或者彩禮)你的朋友和女方建立戀愛關係並訂婚,是婚約行為.我國婚姻法不承認訂婚,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給付的彩禮、定金的,應當予以支持,你的朋友要解除婚約,請求女方返還禮金,符合法律規定,法律予以支持.具體操作:你的朋友可以和女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女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的訴訟費先由你的朋友墊付,等案子判下來後由敗訴方承擔(很明顯,敗訴方是女方,訴訟費用也不多)。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