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中,不能報銷的費用按所在省市規定分別情形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醫療機構承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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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費用由誰承擔: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朗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三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受傷職工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受傷職工醫療費由用人單。
工傷住院費用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先行墊付.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審核報銷;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支付.由於工傷治療限定了藥品目錄等,超範圍用藥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一般情況下,不能報銷的部分都是超範圍的用藥.但是你只要能證明屬於搶救和治療需要用藥,不是本人或者家屬自行做主用藥,可以由醫院出具證明,由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工單位給予報銷。
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先承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中的「在此期間」應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確定是工傷的.看交警怎麼一個評定,如果對方違規承擔全責,那麼你首先可以向責任人索賠(因藥費和各類補償以及補貼),然後單位是出於道義與相關可以補償的法律規定,也會適中地補償給你一些.至於事故責任人不具備賠付能力的,那麼可以根據事故情節的輕重,輕者,可以向其單位要求預支其工資以用來給你做因藥費和各類補償以及補貼.重者,也就是說以上根本無法滿足你的醫療費用和賠償標準的,那麼可以要求變賣他所有的財產(財物、房產、廠房等),若他真連屬於他的財產都沒有,那麼哪怕使他進入監獄關幾年,你也得不到他的應承擔的補償,純屬倒霉.你那邊具體的情況我不是很了解,以上我所說是一個概括的處理模式,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