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程序1、受理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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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辦流程:紀檢監察案件查辦流程[朗讀]
1、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2、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3、立案: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4、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5、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分為:1治安案件的辦案程序為:立案——調查取證——結案2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為:立案——偵查——結案——移送公訴機關。
首先接受報警再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立案調查取證(偵查)破案採取強制措施繼續偵查完善證據偵查終結移送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目錄就可以大致看出辦案流程,一般案件流程是公安局先立案,然後偵查,然後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一章立案第二章偵查第三章提起公訴第三編審判第一章審判組織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三章第二審程序第四章死刑覆核程序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