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申請複議或者向同級檢察院申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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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條件:不立案條件六種條件[朗讀]
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獲得不立案的書面通知後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覆核.另一種是向檢察院偵。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
首先公安局不立案是不正確的,對於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局應該立案,你的同事一是可以到檢察院去反映情況,要求檢察院監督.二是也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