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符合《刑訴法》規定的下列條件:第六十七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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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人條件:取保候審保證書[朗讀]
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可以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提供保證金.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必須符合法律規。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如果有官司在身,或者判刑.取保候審還有效,只是應當更換保證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二條對於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發現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五十四條【保證人條件】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取保候審保證人只需要一個就夠。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