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觀善意,即不知道對方行為是無權處分;二,支付合理對價;三,已取得財產,該交割的已,交割該登記的已登記.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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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條件:善意取得的條件包括[朗讀]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1、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2、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3、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的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4、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
在我國將要建立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民法體系中,應將善意取得制度規定如下構成要件:(一)受讓人須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
善意取得的條件:(1)標的物須為動產.(2)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動產的占有人.(3)受讓人須基於交易行為而取得動產的占有且須支付對價.(4)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