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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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用: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朗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建設用地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向土地集體所有單位。
一、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二、相關費用的處置:《<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關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對用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