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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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是什麼意思:稅款滯納金[朗讀]
滯納金就是對遲交款項的一種補償,一般按天、按規定的費率計算.其中稅收滯納金是國家規定的,納稅人遲交稅款所要付出的一種補償或處罰,稅收滯納金的加收率為萬分之五,按日加收.例:某企業2011年8月實現增值稅100萬元,按稅法規定應在9月15日前繳納.可該企業由於自資金緊張,直到9月22日繳納,該企業應加收的滯納金為:1000000*7*0.05%=3500(元)。
滯納金就是一種對到期應繳款沒有按時繳的罰款.舉例,交警罰款200元,要求10日內繳清,但是你15日才交,那麼除了罰款200元外,再交滯納金每天1%,5天的,就是10元.有的規定有封頂,有的沒有。
1.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2.滯納金是因預期向國家繳納各種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金錢.3.它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只能對預期向國家繳納費用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反行政行為的責任形式.4.滯納金是行政管理的執行罰,其具體適用的規定在各行政法規之中.5.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0條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5條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納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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