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寫明根據國家衛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某醫療站(所)延續經營.二.註明這個醫療站所處位置、機構代碼、人員規模、經營時間、申請時限等.三.闡述該機構經營資質、批准單位、經營範圍、過去幾年醫療成就、獲得認證榮譽等.四、說明經過幾年經營,現已完成上個經營期限,根據國家關於醫療機構管理規定,特申請繼續經營,批准為盼!供參考如可行,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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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朗讀]
1、被申請機關:指受理此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名稱.2、設置單位(人):醫療機構的上級主管單位或醫療機構的投資人.3、類別: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
申請人或其主要組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3.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5.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上述第2—6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醫療機構100張床位以下由所在區級衛生和健康委員會審批(依照各地區規定,可能在行政審批局申請提交資料).醫療機構100張床位以上由所在市級衛生和健康委員會審批。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依據:依據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