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響應等級一二三四區別是:
1、響應程序不同。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2、協調組織不同。
Ⅰ級響應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
Ⅱ級響應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Ⅲ級響應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Ⅳ級響應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3、終止程序不同。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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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響應等級一二三四區別[朗讀]
應急響應等級一二三四區別 精選。
法律分析:1、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級(特別重大)、級(重大)、級(較大)和級(一般)。一級為最高級別。
2、應急響應是出現緊急情況時的行動。應急方戶準備的一種,編制應急方案,對一旦出現緊急情況時人員行動作出規定,有秩序的進行救援,以減少損失。所以,本單位的人員對應急方案必須熟悉。應急方案實際就是一個程序,應符合本地區實際,必須有可操作性,有很強的針對性。
3、應急響應的第一步是保護自身,搶救生命,阻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法律分析:1、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級(特別重大)、級(重大)、級(較大)和級(一般)。一級為最高級別。
2、應急響應是出現緊急情況時的行動。應急方戶準備的一種,編制應急方案,對一旦出現緊急情況時人員行動作出規定,有秩序的進行救援,以減少損失。所以,本單位的人員對應急方案必須熟悉。應急方案實際就是一個程序,應符合本地區實際,必須有可操作性,有很強的針對性。
3、應急響應的第一步是保護自身,搶救生命,阻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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