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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發回重審的條件:二審發回重審意味什麼[朗讀]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
答:二審發回重審仍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所以,仍然是一審原告方舉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五種: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法第。
發回重審,是指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而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全盤否認一審判決的過程和結果,而由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法律制度.發回重審得出的判決仍然是一審判決,還可以再進行二審。
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一般就這兩種,但是我國的刑事案件很少發回重審的,畢竟一審刑事案就已經要很嚴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