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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合併條件:什麼情況下可以免稅合併[朗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企業合併的所得稅處理中,合併企業支付給被合併企業的非股權支付。
合併繳稅也就是匯總繳稅.一般是異地分公司合併繳稅.企業採取匯總或合併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已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或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書面證明,以及該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超過上述期限的,由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核實徵收。
免稅合併是指對於企業合併的稅收處理,通常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
「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也即非股權支付金額不高於25%,這裡的規定是稅法上的規定,會計上不需要考慮這麼多,只需要看題目中給出的題目條件,如「屬於應稅合併、免稅合併,其計稅基礎與按歷史成本計算確定的賬麵價值相同」。
免稅合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企業合併的所得稅處理中,合併企業支付給被合併企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