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領域發生的貪腐行為,極大地損害了民眾的切身利益,傷害了民眾的感情,民眾對調查這些領域的問題、查處這些領域的問題幹部呼聲很高、尤其敏感。辦案的經濟賬值得算,政治賬、社會賬、民生賬更值得算。去年年初,群眾舉報縣供銷社政工股股長范學魁,反映其在社會養老保險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問題,縣紀委監察局對此高度重視,安排精幹力量慎密調查。
查出所謂的「窮廟」卻發生了小官大貪的問題——范學魁貪污受賄110餘萬元,通過對范學魁採取「兩規」措施調查,深挖出縣社保局一系列貪腐串案、窩案。縣紀委監察局對這些問題、對這類貪腐行為進行了嚴肅查處,讓民眾看到了黨和政府保障民生的決心,看到了相關機構著力構建清正廉明行政的希望。
一、基本案情
范學魁,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漢族,浠水縣蔡河鎮人,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浠水縣供銷社政工股原股長。2012年年初,紀檢檢查一室對群眾反映的范學魁有關違紀違法問題進行慎密初查,發現其在幫他人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過程中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2年3月20日,浠水縣紀委監察局對范學魁採取「兩規」措施立案調查,調查中發現,范學魁在2006年至2012年。
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清泉、華桂等11個供銷社324人辦理了進入社保,收受他人賄賂1236514元,在辦理「五七工、家屬工」進社保工作中貪污公款24800元;縣人社局易友、縣社保局朱彥、陳建白、陳建平、何軍民、縣供銷社張介中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6月19日,縣紀委監察局對范學魁解除兩規措施並依紀依法將其移送浠水縣檢察院,與此同時,對陳建白等人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深入調查。
朱彥,男,1984年1月出生,中專文化程度,浠水縣社保局核定股副股長。2012年5月12日,浠水縣紀委監察局對朱彥立案調查,調查發現其在縣社保局核定股工作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幫范學魁辦理相關人員進入社會養老保險,從中貪污社保款計128460元和收受賄賂20000元。5月17日,將朱彥移送浠水縣檢察院,浠水縣紀委監察局跟進該案後續調查。
陳建白,男,漢族,1961年5月18日出生,浠水縣竹瓦鎮人,大學文化程度,中共預備黨員,縣社會保險局稽核股股長。何軍民,男,漢族,現年36歲,浠水縣竹瓦鎮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浠水縣社會保險局支付股股長兼微機中心主任。陳建平,男,漢族,現年50歲,浠水縣團陂鎮人,大學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浠水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副局長。
經查,2006年12月底,浠水縣供銷社政工股股長范學魁找到當時在縣社保局核定股工作的陳建白,並將30人共60萬元參保費匯入陳建白帳戶。陳建白利用職務之便利,夥同何軍民、陳建平二人,採取1988年至1996年不繳費也視同繳費年限、分年度計算少核定繳費等手段截留並貪污社保資金29.1萬元,三人各分得9.7萬元。
易友,曾用名易細友,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浠水縣人社局檔案管理中心主任。其利用縣人社局檔案管理中心負責人身份的便利,請託同事幫16名不符合進保規定的社會人員辦理了社會養老保險,並收受好處費合計30100元。2012年5月23日,浠水縣紀委監察局將易友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交給浠水縣檢察院,浠水縣紀委監察局跟進案件後續調查。
張介中,男,漢族,浠水縣巴河鎮人,1956年10月出生,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浠水縣供銷合銷社正科級主任科員職務,分管人事、黨務和計劃生育等工作。2012年10月11日,縣紀委監察局對張某違紀問題立案調查,調查發現,2011年11月,在縣供銷社辦理本系統「五七工、家屬工」進社保工作中,其貪污公款11000元。
二、違紀違法的主要原因
任何一件腐敗案件的發生,都有其內、外因素並兩者交織而就,內因是人性的貪婪,外因是制度的缺失,此案也不外乎於此:
1、放任自流,拜金主義惡性膨脹。
此案的始作俑者是范學魁,直調查組到其單位走訪、座談、調查時,單位領導、同事對范某的評價是為人老實、做事勤奮,認為在其身上發生小官大貪的行為是不可思議。不可否認,范某在以前工作中的確做到了踏實、勤奮、自律,得到了領導同事的認同,但是在後來思想發生了大的轉變,「拜金」思想充斥大腦,不知不覺越滑越遠,貪污受賄金額從幾百元發展到幾千元、幾萬元。
范某在《悔過書》中這樣寫道:「幼時的清貧經歷及組織、親人給予的關懷讓我一度懷有回報社會的想法,但是到了2005年左右,我的理想信念發生了動搖,看到周圍的人都發了財,眼睛紅了,生起了『人往利邊走』的念頭,起了利用職務優勢搞錢之意,服務意識滑坡,被金錢沖昏了頭,越滑越遠,直到案發被組織雙規後才猛然覺醒,感到悔恨無比,無顏面對家人,辜負了組織期望。」。
朱彥是范學魁拉攏腐蝕的第一個對象,是該案中最年輕的一位涉案人員,其工作時間最短,但涉案資金較大。朱彥在懺悔書中寫道:「剛才加工作沒多久,我就被安排到核定參保人員社保費這樣的權重崗位上,我逐漸發現這個崗位的好處。
經常有人求我辦事,送我財物,我知道不是我這個人重要,而是我的崗位重要,我沒有多少自律意識,而且我周圍的人也在利用手中的權力搞錢得好處,所以我也就放任自流。後來我與范學魁搭上了線,我接受了范學魁『人往利邊走』的思想,只要他給錢我,我就幫他辦理進保,我們之間沒有什麼交往,只是金錢關係。」?
2、制度缺失,內外勾結有機可乘。
隨著人們收入的增加,生活質量逐步提高,人們對參加社保的意願更強烈,迫切希望自己的退休生活能得到一份經濟上的保障,但是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期,養老制度時間不長,本身還不是很成熟,養老保險覆蓋率低,因此,有時這種需求與我國現行養老體制有一定的衝突。國發(2005)38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
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男滿60歲、女幹部滿55歲、女工人滿50歲,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執行養老制度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制度的缺失,給了具體工作人員較大自由「裁量權」,並淪為內外勾結、手中權力「金錢化」的工具。在此案中具體表現是:liuxue86.com
一是對廢舊工作物品無管理制度,廢紙、舊紙翻身變大錢。勞動關係證明是企業(包括已破產企業)職工參保的第一道關口,縣人社局勞動關係股以前只是證明職工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第三方人,在很多人眼中屬於「雞肋」部門,但是由於職工參保需要勞動關係證明的原因,一些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甚至是沒有在企業工作過一天的人員,由於想參保的原因。
願意花大價錢在勞動關係股買一個假勞動關係證明,勞動關係股因此而水漲船高,原來的廢紙、舊紙、舊公章成為作假的載體,價值被一路推高,原來一紙正規的證明只需幾元錢,後來要花幾百甚至幾千元才能買得到假證明。這些都是勞動關係股關於廢舊工作紙張、公章收繳和銷毀方面沒有工作制度造成的,讓工作人員有機可乘。
二是保費核定工作人員權限過大,無制度約束有制度也是一紙空文。核定人員手中有三大利器:補繳以往年份保費、核定保費應繳額度、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由於沒有制度或行之有效的制度約束核定人員如何行使手中權力,最終淪為他們個人撈錢的工具。只要范學魁給好處費,朱彥就可以不講原則,無條件的幫范學魁辦理相關人員參保。
陳建白、陳建平、何軍民三人共同貪污社保費29.1萬元,三人各分得9.7萬元的案例中三人串通一氣,不講原則,相互勾結,這正是范學魁所看中的,是范學魁屢次能把相關人員的社保辦下來的關鍵。范學魁將相關人員的參保費打包給陳建白辦理,由陳建白去擺平內部人員,范學魁省錢、省事,還能得大好處。
三是縣供銷社對本系統買斷工齡的原職工沒有管理制度。名義上縣供銷社與各鄉鎮供銷社沒有行政隸屬關係,各基層社與原職工已解除勞動關係,實際上,各基層社的原職工的養老保險、退休、醫保等工作還是依照管理將部分工作交給縣供銷社政工股辦理,由於縣供銷社對此根本就沒有建立相關管理制度,既給辦事的原下崗職工帶來了不便,也給了范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請託他人弄虛作假並個人從中收受好處的可能。
3、監管失控,終造成大面積腐敗。
從本案發生在民生領域,犯罪呈系統性,作案手段市場化、專業化,涉案人員熟悉社保操作規程,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採取各種形式規避法律,掩蓋罪行痕跡,縣供銷社、縣人社局內部監管失控,大面積腐敗,「辦一案,牽一串;查一個,帶一窩」。
一是縣供銷社對政工股及基層社監管失控。政工股里的三個人都有自己的「社保代辦業務」,有自己的「業務」來源渠道、業務辦理「合作夥伴」;各基層社也在介紹或自己辦理社保時得好處。縣供銷社對此根本就沒有監管。
二是縣人社局對辦理社保相關業務的關鍵股室及二級單位監管失控。縣人社局對勞動關係股、檔案管理中心、社保局等多個關鍵節點監管失控,范學魁案發後,這些環節的關鍵人員紛紛落馬。在金錢面前,這些節點形同虛設,不但沒有把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拒之門外,相反把部分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攔住了,甚至這些關鍵節點成為了他們吃拿卡要、貪污受賄的工具。
三是縣社保局對核定股、記錄股、微機管理股監管失控。首先,縣社保局對核定權限作了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根本就沒有去真正監管如何落實。其次,在2009年時,朱彥在核定股崗位上利用職權少核參保人保費收受好處,社保局發現了這一問題並沒有深究,只是將朱彥調離核定股崗位,時隔兩年,朱彥又重新被調回核定股崗位。
如果不是組織在查處范學魁貪污賄賂問題時及時介入調查朱彥,朱彥在貪污受賄的問題上可能會滑得更遠。最後,縣社保局核定、記錄、財務、退休管理、危機管理股室之間的相互監管機制沒有形成,只要其中的一個環節發現問題就可以對問題進行糾正,但這些問題都沒有被發現或已發現被主動忽略。
三、重要啟示
當前民生領域中的腐敗問題出現新動向,呈現新特點,並成為腐敗的「重災區」,此案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務必引起我們高度警覺並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對實權中層幹部的監管,避免發生大面積腐敗問題。
1、必須強化思想教育,提升黨性修養,築牢思想防線,努力改造和完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范學魁案發生後,縣供銷社組織系統內幹部職工到看押范學魁的看守所進行警示教育,縣人社局組織全體全體幹部職工,採取組織談心、案例警示、學習黨紀國法等方式,進行廉潔從業教育,警醒了一批正遊走於違法犯罪邊緣的黨員幹部,他們寫出了深刻的,主動向組織說明了自己的問題,共退交了違紀違規所得資金達15萬元以上。
該案提醒我們,我們要在廉潔教育內容上精選重點,更加突出實效性;在廉潔教育方法上創建載體,更加突出新穎性;在教育對象上分層施教,更加突出針對性。要以各級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為重點,堅定不移地加強黨性修養和理想信念教育,築牢思想道德防線。
要大力加強廉潔從業教育、黨紀條規教育、警示教育,注重實效,增強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促進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廉潔從業。要以「六進」活動為載體,開展形象、生動、活潑的廉潔文化創建活動,通過典型倡廉、警示醒廉、讀書思廉等多種方式,讓廉潔的思想、廉潔的理念、廉潔的制度,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形成幹事創業、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2、健全管理制度遏制權力濫用,推行辦事公開增加權力運行透明度。
一是要健全的制度來遏制權力的濫用。民生領域中的腐敗與職務犯罪緊密聯繫在一起,說到底是吏治腐敗。而解決懲治吏治腐敗的關鍵點就是遏制官員在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濫用,切實做到科學配置權力、科學運用權力、科學審計權力、科學評議權力、科學監控權力,實現權力在正確的軌道上行駛。
二是要全力推行辦事公開制度來增加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民生領域裡腐敗現象與政府信息,辦事不公開、不透明搞暗箱操作密切相關。要解決與懲治民生領域中的腐敗,政府及其各部門在辦事中,特別是涉及到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所出台的惠民政策。如項目的申報、行政項目的審批、惠民政策主體的享受、惠民資金髮放到戶到人等各個環節上,程序上要向群眾公開、在網上登陸、要曝露在陽光之下,要做到廣大人民群眾知情、知曉,讓人民群眾公認,讓人民群眾做主。
3、建立監督機制,強化監督檢查,防止出現「監控真空」。
民生領域中的腐敗成為「重災區」,缺乏監督是一個重要原因,尤其是部門內的一些關鍵崗位雖然職位較低,但是權力相對較大,其潛在的腐敗危險也較大,且容易出現「監控真空」。要解決與整治民生領域裡腐敗,必須嚴格履行領導幹部、關鍵崗位人員選拔任用程序,把好用人關,提前發現不良傾向,預知違法違紀苗頭,早教育、早提醒或早交流崗位。
必須形成一般幹部職工參與監督的氛圍,實行有效的群眾監督;必須認真開展信訪、審計、效能監察和巡視工作,切實發揮監督職能;必須形成集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輿論監督,社會監督於一體的監督體系,並要充分發揮各類監督主體的優勢與職能作用,不斷創新監督的方式與方法,切實提高監督的實際效果,對民生領域裡的出現的腐敗現象,在監督上不留有空檔、不缺空位、不出現死角。
4、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小洞不補,大洞受苦」,如果早一天發現並嚴肅查處范學魁貪污賄賂系列案中的相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他們就不會滑得這麼遠,就不會有牢獄之災,表面看上去嚴肅查處的是一兩人,實際上無形中挽救的可能是一大批人。民生領域中的腐敗致所以成為當今腐敗的「重災區」,與懲處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有著直接關聯。我們要將制度的約束力、監督的制衡力,與懲治的威懾力相結合,懲治與打擊「重災區」的腐敗,必須下猛藥用重典。
特別是對那些群眾反映極為強烈,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及政法機關要加大力度形成合力嚴厲查辦,嚴厲懲處,毫不心慈手軟,對觸犯刑律者堅決移送司法機關,彰顯懲治腐敗決心,使腐敗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使以身試紀、以身試法者受到震懾,使黨員領導幹部受到教育,發揮案件查辦的治本功能。查處一個案件,健全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幹部,剷除民生領域裡腐敗滋生的土壤,打消違紀違法者的僥倖心理,使圖謀不軌者望而卻步,讓腐敗在民生領域無藏身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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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剖析材料 15篇[朗讀]
隨著常德市城市化的不斷推進,我區征地拆遷工作保持高位運行,近三年來拆遷面積達10900多畝。針對征地拆遷工作任務重、矛盾糾紛多、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特點,20xx年,我區在市紀委「601」專案組的統一安排部署下,以開展全區征拆領域的專項治理為切入點,重拳出擊,著力解決了征地拆遷工作中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成效顯著。為努力遏制該領域案件多發易發態勢,我們對發生在該領域的案件主要特點和案發的主要環節及原因進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預防性建議。
一、案件基本情況
在今年的征地拆遷領域專項治理工作中,我區重點查處了區征拆所臨聘人員彭某違紀案,南坪崗鄉段某、徐某、徐某、彭某違紀案,丹洲鄉劉某、余某違紀案等。在該領域共立案查處10人,其中有3人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收繳違紀金額170多萬元,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300多萬元。目前,有關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之中。
1、區征拆所彭某違紀案。
武陵區征拆所臨聘工作人員彭某,2009年6月參加工作以來,分別在其負責的丁玲公園、龍港北路等項目征地拆遷過程中,利用手中職權,先後多次收受被拆遷戶的現金及物資,共計約20.5萬元。另夥同南坪崗鄉某村村主任彭某及相關被拆遷村民小組組長楊某及組代表楊某某等人,以虛列田間設施和多報墳地數量的方式共同套取征拆補償資金25萬多元,彭某從中非法獲利3萬元。
2.南坪崗段某等人違紀案。
南坪崗社區主任段某利用擔任社區主任的職務之便,在征地拆遷工作中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9萬元。夥同社區副主任徐紅雲等人虛報首創二期項目設施補償,騙取征拆補償資金15.88萬元,個人從中非法獲利5萬元。段某作為社區負責人,負責「一支筆」審批,財務管理十分混亂,另外還涉嫌侵占社區集體資金20萬元。
南坪崗社區副主任徐某利用分管安置資格的職務之便,收受被拆遷戶賄賂1萬元。夥同社區主任段某虛報首創二期項目設施補償,騙取征拆補償資金15.88萬元,個人從中非法獲利5.98萬元。
南坪崗社區支部副書記徐某夥同他人套取安置資格,從中暗箱操作,騙取安置資格後又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獲取補償款30.8萬元,徐本人從中非法獲利10.1萬元。
3、白馬湖村彭某違紀案。
南坪崗鄉白馬湖村村主任彭某利用擔任村主任的職務便利,在龍港北路項目征拆過程中,夥同白馬湖村九組組長楊某、組代表楊某某、征拆所項目負責人劉某、汪某及征拆所臨聘人員彭某,以虛列田間設施和多報墳地數量的方式共同套取征拆補償資金25萬多元,彭本人從中非法獲利3萬元。
4、高泗村劉某、余某違紀案。
丹洲鄉高泗村村主任劉某,在征地拆遷中夥同他人以自己愛人馬某的名義,兩次虛報設施套取補償款,從中非法獲利2.7萬多元。另外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占村集體資金3萬元。
丹洲鄉高灑村支部副書記余某夥同他人騙取安置資格,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後獲取補償款30.8萬元,余本人非法獲利10萬元。
二、案件主要特點
(一)涉案人員眾多,基層占比較高。從查處案件的涉案對象來看,既有國土、征拆等重要部門的領導幹部,也有具體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一線人員,還有村(社區)幹部和普通村民拆遷戶,其中基層黨員幹部占有較高的比例。如南坪崗鄉白馬湖村主任彭某違紀案和征拆所臨聘人員某則違紀案中,涉及的人員不僅有村幹部、組長、組代表,還有徵拆所的項目負責人和部分被拆遷戶。南坪崗社區涉及人員的情況也基本類似。在白馬湖村和南坪社區,涉案的普通村民多達數十人,其中有8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二)上下相互勾結,權錢交易明顯。征地拆遷工作中,部分被拆遷戶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想盡辦法拉攏腐蝕在征地拆遷補償工作中掌握了最終補償結果決定權的拆遷項目工作人員,致使部分法律意識和廉政意識淡薄的征拆幹部及工作人員和被拆遷戶相互勾結,進行權錢交易,共同損害國家利益。
如征拆所彭某違紀案中,彭某個人涉案金額高達20多萬元,其中彭則單筆收受賄賂最高達7萬元。段克昌違紀案中,某些被拆遷戶先後多次行賄於段克昌,讓其幫忙上下打點,以達到自己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段克昌個人涉案金額合計超過20萬元,單筆收受賄賂最高達3萬元。被區紀委立案查處的幹部中,涉案人員違紀金額基本上都在10萬元以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法制觀念淡薄,窩案串案突出。在調查中,我們發現部分基層組織的黨員幹部素質較低,法紀觀念十分淡薄,在執行征地拆遷政策時,打著著為群眾爭利、為單位創收的幌子,善於打擦邊球,擅長搞變通,敢於闖紅燈,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個別黨員幹部甚至於明目張胆夥同他人騙取征拆補償資金,當調查人員告知這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時,其都以種種理由強辯,或一臉茫然。
由於征地拆遷工作的環節從村組一級延伸到鄉區一級,而且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因此該領域案件多為窩案串案。如白馬湖村村主任彭建國違紀案和彭則違紀案中,村組幹部和組代表與征拆所的項目負責人共同參與、一起謀劃,以虛列設施的方式騙取征拆補償後合夥私分。南坪崗社區段克昌、徐紅雲案違紀案中,也是社區幹部與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串通一氣,打著為社區爭取工作經費的幌子,騙取征拆專項資金。liuxue86.com
(四)案件影響較大,征拆矛盾凸顯。征地拆遷領域工作直接面對基層群眾,與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該領域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不僅損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嚴重阻礙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違紀違法案件被曝光後,政府形象也將蒙受陰影,廣大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近年來,因征地拆遷有關問題,赴省進京上訪事件時有發生,這些事件與一些幹部的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甚至違法行為是直接相關的。征拆所臨聘工作人員彭則在工作中多次收受被拆遷戶的賄賂,基本上是來者不拒。在調查中,多數被拆遷戶反映,彭則在征拆工作中常常是不給好處不辦事,有時甚至主動索賄,性質特別惡劣,造成了不良影響。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征地拆遷政策欠完善。
一是征拆政策相對滯後。根據市裡政策制訂的拆遷補償標準與當前市場實際脫節,遠低於被拆遷人的期望值。為了保證進度,拆遷主體在丈量評估、財政評審和獎勵設置等名目上動足腦筋、想盡辦法。但相應的征地拆遷立法不完備,有關政策又趨於宏觀,涉及地面附屬物補償標準等規定細化但操作性不強,給拆遷戶埋下了鑽政策空子的隱患。
二是拆遷政策因項目不同差異化明顯。由於承擔的項目不同、要求不同、進度不一,在制訂具體方案時依據全市指導政策,有時在同一個鄉村會出現不同補償標準的情況。部分地區由於拆遷的範圍廣、跨度大,往往分幾期實施,導致政策前後也存在一定差異。如2011年,南坪崗鄉竹根潭村有煙廠異動改造項目和國際陶瓷交易中心項目進行拆遷,因項目進度要求不同,在拆遷工程中造成了補償標準出現差異,給征拆工作帶來了難度。
(二)幹部權力行使欠約束。我們在辦案中發現,征地拆遷的補償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安置資格的認定。有些拆遷戶知道自己的房屋要拆遷,為了多獲得國家的補償,採用「空掛戶」名義將親戚、朋友的戶口臨時遷到自己的戶口上;二是對房屋設施的補償。由於歷史原因,我區大多數農民住房都未申辦房產證,也有很多自住房改建成營業房,但證照不全或未辦理。
因此,房屋居住面積、營業面積和違章建築的認定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否是違章建築、是否是營業性用房,將直接影響補償的標準和價格。而在當前的項目征地拆遷中,征拆項目負責人和村(社區)主任對於被拆遷戶最終補償結果的決定權力過大,缺乏約束。
如在征拆補償價格的認定上,征拆項目負責人掌握著被拆遷戶的拆遷財政預算以及補償結果的最終決定權,雖然在形式上是層層把關,但在實際操作中,查看現場、核對數目、實地測量等環節有時成了走過場,因而造成被拆遷戶為了獲取儘可能多的設施補償,千方百計託人找該項目負責人拉關係、行賄。
而在安置資格的認定上,政策規定由村(居)民小組、村(社區)、鄉(鎮)國土所、鄉(鎮)政府、國土分局逐級審批,但在實際工作中形同虛設,一般得到村(社區)負責人的簽字認可就基本上過關,因而造成絕大多數空掛戶為了套取安置資格,多方找關係賄賂村(社區)負責人。如段某違紀案和劉某違紀案中的空掛戶周某、謝某都是得到村(社區)負責人簽字認可後才獲得了安置資格。
(三)風險環節工作欠公開。征地拆遷工作信息不公開和不透明,使得協商、談判等相對隱蔽而又極具「誘惑」的環節容易滋生腐敗。因此,如何公開透明和監督監管風險環節顯得尤為重要。由於基層工作人員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相對較差,外加少數領導又把關不嚴,因而常常在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便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違背真實、公平原則,容易發生多方勾結、弄虛作假的串案窩案。
在調查中,許多被拆遷戶反映,被拆遷戶在與征拆工作人員協商談好征拆補償金額後,就由征拆所的工作人員在不列出詳細補償清單的情況下直接填寫征拆補償款總金額,而被拆遷戶只需簽字押印即可,到底是補償的哪些名目,補償標準如何,被拆遷戶不清楚,周圍的其他被拆遷戶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因為未進行公開或公示,大家相互之間都不清楚。
如丹洲鄉高泗村余某違紀案和南坪社區徐某違紀案中,都是由於村幹部把關不嚴,程序不公開,在未核實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在拆遷安置申請表上簽字上報,讓空掛戶獲取了安置資格,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
(四)自由裁量行使欠監管。為了加快拆遷工作進度,征拆所賦予了征遷工作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空間過大又缺少有效的監管措施和必要的制度規範,使得工作人員在其所負責的工作上有很大的決策權和影響力,這就給伺機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或者濫用手中權力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索賄受賄者有機可趁,從而加大了征遷工作人員的廉政風險。
同時,對於基層黨員幹部,一般群眾也懾於他們在地方的權勢,不願監督或不敢監督。從南坪社區徐某違紀案中不難發現,一線征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手中的職權,和基層幹部合夥為南坪社區虛列房屋設施補償清單,從而使南坪社區順利獲取了空套的房屋補償款,給國家造成了15萬多元的經濟損失。
四、建議與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要遏制征地拆遷領域腐敗案件必須堅持教育監督、完善制度、規範程序、嚴查嚴懲多管齊下,做到懲防並舉、從源頭抓起,建立健全征地拆遷領域防治職務犯罪的機制和體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工作:
(一)強化學習教育,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首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黨員幹部的理想信念和服務宗旨教育。要根據形勢的變化,聯繫征地拆遷工作的實際,立足本職崗位,開展以查找廉政風險點為主並結合身邊案例的警示教育。其次,要嚴格征遷工作人員選用准入機制。
凡是進入征地拆遷一線的人員都必須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和一定的專業技能,並獲得相應的從業上崗資格,同時要加大征遷從業人員的法律與政策學習力度,牢固樹立依法拆遷、陽光拆遷、和諧拆遷的理念,增強業務能力,杜絕失職瀆職行為。
(二)加強制度建設,構建風險防範管控體系。
一要強化政策的統一性和平衡性。要科學制定政策,進一步完善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的政策,要儘可能地提升政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別有用心的人鑽政府漏洞和空子。
二要不斷完善征地拆遷制度建設,多管齊下構建廉潔從業體系。要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完善的制度來約束幹部的行為,另外拆遷項目中要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在工作方法、程序、能力等方面的考察、考核工作,項目完工後對其進行綜合考評,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方法。
三要著重加強對基層集體資產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監督權的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等資金的監管,嚴格專款專用,建立村(社區)主要幹部任期、離任的審計制度,不斷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健全村級民主監督、村務公開機制,藉助群眾的力量有效監督和預防基層幹部腐敗行為。
(三)規範工作程序,營造公開透明徵拆環境。
一是確保征遷工作流程規範。加強征地拆遷資料備案審查管理,對戶籍、產權、勘察測量、清點覆核、計算評估、協議簽訂、補償款發放以及相關的會議紀要等資料要統一歸檔保存,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或少了資料就追究相關責任人,確保有據可查。
二是增強征地拆遷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完善征拆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及時公布被拆遷戶的家庭人口情況、房屋結構面積、地上附著物清單及補償金額等重要信息,接受其他拆遷人員和被拆遷戶的共同監督,提高征拆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加強重點環節監督,確保權力陽光運行。對勘察、測量、清點等環節嚴加把關,並由專人負責進行抽查、審核,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度。要注重從征遷崗位的特點查找廉政風險點,對極易出現權力尋租行為的關鍵點要始終盯緊不放,及時堵塞漏洞,讓別有用心的人提心弔膽,不敢下手,無處下手。
(四)加大查處力度,發揮案件懲戒治本功能。
一是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重點查辦一批具有影響力的大案要案,挖掘征地拆遷過程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著力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二是充分發揮辦案的治本功能。加強對典型案件的剖析,結合辦理的案件,查找該領域體制、機制存在的漏洞,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建議,達到查處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
三是建立征地拆遷領域預防腐敗的長效機制。要注重打擊與預防並舉,根據本地區案件的特點,深入拆遷、補償、安置的各個環節開展同步預防工作。對腐敗易發多發的環節,要採取權力分解和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增強監督,對一些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及時預警,從源頭上杜絕腐敗。
一、案件基本情況
在今年的征地拆遷領域專項治理工作中,我區重點查處了區征拆所臨聘人員彭某違紀案,南坪崗鄉段某、徐某、徐某、彭某違紀案,丹洲鄉劉某、余某違紀案等。在該領域共立案查處10人,其中有3人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收繳違紀金額170多萬元,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300多萬元。目前,有關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之中。
1、區征拆所彭某違紀案。
武陵區征拆所臨聘工作人員彭某,2009年6月參加工作以來,分別在其負責的丁玲公園、龍港北路等項目征地拆遷過程中,利用手中職權,先後多次收受被拆遷戶的現金及物資,共計約20.5萬元。另夥同南坪崗鄉某村村主任彭某及相關被拆遷村民小組組長楊某及組代表楊某某等人,以虛列田間設施和多報墳地數量的方式共同套取征拆補償資金25萬多元,彭某從中非法獲利3萬元。
2.南坪崗段某等人違紀案。
南坪崗社區主任段某利用擔任社區主任的職務之便,在征地拆遷工作中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9萬元。夥同社區副主任徐紅雲等人虛報首創二期項目設施補償,騙取征拆補償資金15.88萬元,個人從中非法獲利5萬元。段某作為社區負責人,負責「一支筆」審批,財務管理十分混亂,另外還涉嫌侵占社區集體資金20萬元。
南坪崗社區副主任徐某利用分管安置資格的職務之便,收受被拆遷戶賄賂1萬元。夥同社區主任段某虛報首創二期項目設施補償,騙取征拆補償資金15.88萬元,個人從中非法獲利5.98萬元。
南坪崗社區支部副書記徐某夥同他人套取安置資格,從中暗箱操作,騙取安置資格後又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獲取補償款30.8萬元,徐本人從中非法獲利10.1萬元。
3、白馬湖村彭某違紀案。
南坪崗鄉白馬湖村村主任彭某利用擔任村主任的職務便利,在龍港北路項目征拆過程中,夥同白馬湖村九組組長楊某、組代表楊某某、征拆所項目負責人劉某、汪某及征拆所臨聘人員彭某,以虛列田間設施和多報墳地數量的方式共同套取征拆補償資金25萬多元,彭本人從中非法獲利3萬元。
4、高泗村劉某、余某違紀案。
丹洲鄉高泗村村主任劉某,在征地拆遷中夥同他人以自己愛人馬某的名義,兩次虛報設施套取補償款,從中非法獲利2.7萬多元。另外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占村集體資金3萬元。
丹洲鄉高灑村支部副書記余某夥同他人騙取安置資格,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後獲取補償款30.8萬元,余本人非法獲利10萬元。
二、案件主要特點
(一)涉案人員眾多,基層占比較高。從查處案件的涉案對象來看,既有國土、征拆等重要部門的領導幹部,也有具體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一線人員,還有村(社區)幹部和普通村民拆遷戶,其中基層黨員幹部占有較高的比例。如南坪崗鄉白馬湖村主任彭某違紀案和征拆所臨聘人員某則違紀案中,涉及的人員不僅有村幹部、組長、組代表,還有徵拆所的項目負責人和部分被拆遷戶。南坪崗社區涉及人員的情況也基本類似。在白馬湖村和南坪社區,涉案的普通村民多達數十人,其中有8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二)上下相互勾結,權錢交易明顯。征地拆遷工作中,部分被拆遷戶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想盡辦法拉攏腐蝕在征地拆遷補償工作中掌握了最終補償結果決定權的拆遷項目工作人員,致使部分法律意識和廉政意識淡薄的征拆幹部及工作人員和被拆遷戶相互勾結,進行權錢交易,共同損害國家利益。
如征拆所彭某違紀案中,彭某個人涉案金額高達20多萬元,其中彭則單筆收受賄賂最高達7萬元。段克昌違紀案中,某些被拆遷戶先後多次行賄於段克昌,讓其幫忙上下打點,以達到自己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段克昌個人涉案金額合計超過20萬元,單筆收受賄賂最高達3萬元。被區紀委立案查處的幹部中,涉案人員違紀金額基本上都在10萬元以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法制觀念淡薄,窩案串案突出。在調查中,我們發現部分基層組織的黨員幹部素質較低,法紀觀念十分淡薄,在執行征地拆遷政策時,打著著為群眾爭利、為單位創收的幌子,善於打擦邊球,擅長搞變通,敢於闖紅燈,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個別黨員幹部甚至於明目張胆夥同他人騙取征拆補償資金,當調查人員告知這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時,其都以種種理由強辯,或一臉茫然。
由於征地拆遷工作的環節從村組一級延伸到鄉區一級,而且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因此該領域案件多為窩案串案。如白馬湖村村主任彭建國違紀案和彭則違紀案中,村組幹部和組代表與征拆所的項目負責人共同參與、一起謀劃,以虛列設施的方式騙取征拆補償後合夥私分。南坪崗社區段克昌、徐紅雲案違紀案中,也是社區幹部與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串通一氣,打著為社區爭取工作經費的幌子,騙取征拆專項資金。liuxue86.com
(四)案件影響較大,征拆矛盾凸顯。征地拆遷領域工作直接面對基層群眾,與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該領域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不僅損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嚴重阻礙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違紀違法案件被曝光後,政府形象也將蒙受陰影,廣大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近年來,因征地拆遷有關問題,赴省進京上訪事件時有發生,這些事件與一些幹部的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甚至違法行為是直接相關的。征拆所臨聘工作人員彭則在工作中多次收受被拆遷戶的賄賂,基本上是來者不拒。在調查中,多數被拆遷戶反映,彭則在征拆工作中常常是不給好處不辦事,有時甚至主動索賄,性質特別惡劣,造成了不良影響。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征地拆遷政策欠完善。
一是征拆政策相對滯後。根據市裡政策制訂的拆遷補償標準與當前市場實際脫節,遠低於被拆遷人的期望值。為了保證進度,拆遷主體在丈量評估、財政評審和獎勵設置等名目上動足腦筋、想盡辦法。但相應的征地拆遷立法不完備,有關政策又趨於宏觀,涉及地面附屬物補償標準等規定細化但操作性不強,給拆遷戶埋下了鑽政策空子的隱患。
二是拆遷政策因項目不同差異化明顯。由於承擔的項目不同、要求不同、進度不一,在制訂具體方案時依據全市指導政策,有時在同一個鄉村會出現不同補償標準的情況。部分地區由於拆遷的範圍廣、跨度大,往往分幾期實施,導致政策前後也存在一定差異。如2011年,南坪崗鄉竹根潭村有煙廠異動改造項目和國際陶瓷交易中心項目進行拆遷,因項目進度要求不同,在拆遷工程中造成了補償標準出現差異,給征拆工作帶來了難度。
(二)幹部權力行使欠約束。我們在辦案中發現,征地拆遷的補償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安置資格的認定。有些拆遷戶知道自己的房屋要拆遷,為了多獲得國家的補償,採用「空掛戶」名義將親戚、朋友的戶口臨時遷到自己的戶口上;二是對房屋設施的補償。由於歷史原因,我區大多數農民住房都未申辦房產證,也有很多自住房改建成營業房,但證照不全或未辦理。
因此,房屋居住面積、營業面積和違章建築的認定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否是違章建築、是否是營業性用房,將直接影響補償的標準和價格。而在當前的項目征地拆遷中,征拆項目負責人和村(社區)主任對於被拆遷戶最終補償結果的決定權力過大,缺乏約束。
如在征拆補償價格的認定上,征拆項目負責人掌握著被拆遷戶的拆遷財政預算以及補償結果的最終決定權,雖然在形式上是層層把關,但在實際操作中,查看現場、核對數目、實地測量等環節有時成了走過場,因而造成被拆遷戶為了獲取儘可能多的設施補償,千方百計託人找該項目負責人拉關係、行賄。
而在安置資格的認定上,政策規定由村(居)民小組、村(社區)、鄉(鎮)國土所、鄉(鎮)政府、國土分局逐級審批,但在實際工作中形同虛設,一般得到村(社區)負責人的簽字認可就基本上過關,因而造成絕大多數空掛戶為了套取安置資格,多方找關係賄賂村(社區)負責人。如段某違紀案和劉某違紀案中的空掛戶周某、謝某都是得到村(社區)負責人簽字認可後才獲得了安置資格。
(三)風險環節工作欠公開。征地拆遷工作信息不公開和不透明,使得協商、談判等相對隱蔽而又極具「誘惑」的環節容易滋生腐敗。因此,如何公開透明和監督監管風險環節顯得尤為重要。由於基層工作人員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相對較差,外加少數領導又把關不嚴,因而常常在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便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違背真實、公平原則,容易發生多方勾結、弄虛作假的串案窩案。
在調查中,許多被拆遷戶反映,被拆遷戶在與征拆工作人員協商談好征拆補償金額後,就由征拆所的工作人員在不列出詳細補償清單的情況下直接填寫征拆補償款總金額,而被拆遷戶只需簽字押印即可,到底是補償的哪些名目,補償標準如何,被拆遷戶不清楚,周圍的其他被拆遷戶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因為未進行公開或公示,大家相互之間都不清楚。
如丹洲鄉高泗村余某違紀案和南坪社區徐某違紀案中,都是由於村幹部把關不嚴,程序不公開,在未核實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在拆遷安置申請表上簽字上報,讓空掛戶獲取了安置資格,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
(四)自由裁量行使欠監管。為了加快拆遷工作進度,征拆所賦予了征遷工作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空間過大又缺少有效的監管措施和必要的制度規範,使得工作人員在其所負責的工作上有很大的決策權和影響力,這就給伺機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或者濫用手中權力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索賄受賄者有機可趁,從而加大了征遷工作人員的廉政風險。
同時,對於基層黨員幹部,一般群眾也懾於他們在地方的權勢,不願監督或不敢監督。從南坪社區徐某違紀案中不難發現,一線征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手中的職權,和基層幹部合夥為南坪社區虛列房屋設施補償清單,從而使南坪社區順利獲取了空套的房屋補償款,給國家造成了15萬多元的經濟損失。
四、建議與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要遏制征地拆遷領域腐敗案件必須堅持教育監督、完善制度、規範程序、嚴查嚴懲多管齊下,做到懲防並舉、從源頭抓起,建立健全征地拆遷領域防治職務犯罪的機制和體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工作:
(一)強化學習教育,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首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黨員幹部的理想信念和服務宗旨教育。要根據形勢的變化,聯繫征地拆遷工作的實際,立足本職崗位,開展以查找廉政風險點為主並結合身邊案例的警示教育。其次,要嚴格征遷工作人員選用准入機制。
凡是進入征地拆遷一線的人員都必須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和一定的專業技能,並獲得相應的從業上崗資格,同時要加大征遷從業人員的法律與政策學習力度,牢固樹立依法拆遷、陽光拆遷、和諧拆遷的理念,增強業務能力,杜絕失職瀆職行為。
(二)加強制度建設,構建風險防範管控體系。
一要強化政策的統一性和平衡性。要科學制定政策,進一步完善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的政策,要儘可能地提升政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別有用心的人鑽政府漏洞和空子。
二要不斷完善征地拆遷制度建設,多管齊下構建廉潔從業體系。要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完善的制度來約束幹部的行為,另外拆遷項目中要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在工作方法、程序、能力等方面的考察、考核工作,項目完工後對其進行綜合考評,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方法。
三要著重加強對基層集體資產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監督權的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等資金的監管,嚴格專款專用,建立村(社區)主要幹部任期、離任的審計制度,不斷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健全村級民主監督、村務公開機制,藉助群眾的力量有效監督和預防基層幹部腐敗行為。
(三)規範工作程序,營造公開透明徵拆環境。
一是確保征遷工作流程規範。加強征地拆遷資料備案審查管理,對戶籍、產權、勘察測量、清點覆核、計算評估、協議簽訂、補償款發放以及相關的會議紀要等資料要統一歸檔保存,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或少了資料就追究相關責任人,確保有據可查。
二是增強征地拆遷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完善征拆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及時公布被拆遷戶的家庭人口情況、房屋結構面積、地上附著物清單及補償金額等重要信息,接受其他拆遷人員和被拆遷戶的共同監督,提高征拆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加強重點環節監督,確保權力陽光運行。對勘察、測量、清點等環節嚴加把關,並由專人負責進行抽查、審核,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度。要注重從征遷崗位的特點查找廉政風險點,對極易出現權力尋租行為的關鍵點要始終盯緊不放,及時堵塞漏洞,讓別有用心的人提心弔膽,不敢下手,無處下手。
(四)加大查處力度,發揮案件懲戒治本功能。
一是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重點查辦一批具有影響力的大案要案,挖掘征地拆遷過程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著力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二是充分發揮辦案的治本功能。加強對典型案件的剖析,結合辦理的案件,查找該領域體制、機制存在的漏洞,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建議,達到查處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
三是建立征地拆遷領域預防腐敗的長效機制。要注重打擊與預防並舉,根據本地區案件的特點,深入拆遷、補償、安置的各個環節開展同步預防工作。對腐敗易發多發的環節,要採取權力分解和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增強監督,對一些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及時預警,從源頭上杜絕腐敗。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平」。這既是我們黨從長期執政黨建設實踐中得出的寶貴經驗,也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必須長期堅持的重要指導原則。近年來,宜興市在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的同時,著力做好查辦案件的「後半篇」文章,在全省率先提出了以案件、查案工作總結報告、案發單位整改意見報告、典型案例通報報告、對上建議報告為主要內容的查辦案件「一案五報告」制度,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綜合效應,實現了堅決懲處與有效預防的良性互動。2009年11月30日,江蘇衛視江蘇公共頻道廉政時空欄目進行了專題報道,並被列入《中共無錫市委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實施意見》和無錫市紀委第十一屆五次全會工作報告。
「一案五報告」制度實現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有機互融
在切實加大查辦案件力度,提升依紀依法查辦案件水平的同時,明確要求查處每一個案件後,不僅要形成高質量的案件、查案工作總結報告,而且要根據不同的案情,分別形成案發單位整改意見報告、典型案例通報報告或對上建議報告,對有影響的大要案原則上要同時形成五個報告。
1、全面反映案件查處情況,形成高質量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是全面反映案件調查程序和實體的重要材料,是案件調查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一份高質量的調查報告,對案件定性量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此,市紀委要求每查結一個案件,都要求案件承辦人及時起草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調查工作程序及結果的概要情況;已查實的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調查組的意見建議。調查報告還要重點反映查案程序的合法性、規範性以及案件證據收集的充分性和關聯性,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必須寫明查實的違法犯罪事實,提出定性和處理意見,為案件審理和剖析提供翔實的原始資料。
2、認真總結案件查辦工作,形成高質量的查案工作總結報告。每一個案件的成功查辦,都有一些值得總結借鑑的經驗或需要吸取的教訓。因此,市紀委要求認真總結查辦案件的得失顯得尤為重要。案件結束後,由分管領導或案件主辦人組織召開總結會議,認真進行總結分析,並形成書面總結報告。查案工作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為:一是認真總結案件突破和查辦的整個過程,梳理出該案件成功突破和徹底查辦的「關鍵因素」,為今後工作提供「嚮導」和「路標」。二是認真總結案件成功查辦的基本經驗,力爭找到一些帶有規律性的東西,使今後工作少走一些彎路。三是認真總結查辦案件過程中的不足,分析原因,引以為戒。四是認真總結違紀違法案件的成因、特點和規律以及所帶來的啟示。
3、及時排查問題,形成高質量的案發單位整改意見報告。市紀委通過多年的查辦案件工作實踐認識到,某些領域案件之所以查而又發,一些單位腐敗之所以層出不窮,甚至「前腐後繼」,很大程度在於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為此,在認真剖析案件的基礎上,注重分析和查找案發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建設上有哪些問題、漏洞和薄弱環節,進而以監察建議書、紀檢建議書等形式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案發單位限期抓好整改,做到查處一起案件,完善一套制度。
4、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形成高質量的典型案例通報報告。市紀委認識到深刻剖析已查辦的典型案例,對黨員幹部進行教育,是紀檢監察機關開展黨風廉政教育的最大優勢,也最能震懾腐敗分子。為此,注意選取一些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腐敗分子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觀原因、案件造成的嚴重損失和危害、案件帶來的警示等,形成高質量的案件剖析報告,並以下發通報、召開警示教育大會、拍攝電教片等形式,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築牢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道德防線,做到查處一起,教育一片。
5、積極建言獻策,形成高質量的對上建議報告。對一些案件暴露出來的涉及全局性工作、不屬紀檢監察機關職能範圍解決的體制機制等方面的深層次問題,市紀委及時以《送閱件》的形式,呈報宜興市委、宜興市政府主要領導,從本地區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等宏觀方面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一案五報告」制度實現了查辦案件與教育、制度、監督的良性互動
宜興全面推行「一案五報告」制度以來,通過紮實有效的工作,取得了預期的效果,在切實加大懲治力度,提升依紀依法查辦案件水平的同時,增強了教育的針對性,制度建設的有效性,監督制約的互動性。
1、提升了依紀依法辦案的水平。市紀委對查案工作進行事後總結,不僅是一個總結經驗得失的過程,更是一個相互學習取長補短的過程。市紀委通過總結不僅全面提升了依紀依法辦案的水平,而且也全面提高了辦案人員的業務技能和水平,更推動了查案工作向更高水平邁進。「一案五報告」推行以來,案件檢查部門向審理部門提交的調查材料,從未出現定性錯誤、量紀不當、證據缺失的問題,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從未出現定性不當、當事人事後翻供的情況。
2、有力地推進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市紀委注重深度挖掘查案中存在的個體問題,多視角排查案發單位制度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舉一反三、以點帶面,有力地推進了宜興市制度建設深化提高年、規範執行年活動。兩年來,下發多份紀檢監察建議書,在市紀委的指導下,案發單位共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150多項,有力地推進了宜興市黨風廉政制度建設。
3、增強了黨員幹部警示教育的說服力。市紀委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全面剖析,召開全市領導幹部警示教育,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使黨風廉政教育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警示教育更具針對性,更有說服力,對於引導黨員幹部以案為鑑,吸取教訓具有極強的警示提醒作用,進一步增強了黨員幹部廉潔從政、勤政為民的自覺性。
4、提高了建言獻策的認可度。市紀委對案件查處、信訪調查以及執法監察中暴露出來的涉及全局性的深層次問題,積極建言獻策,以《送閱件》的形式,呈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較好地發揮了紀委的參謀作用。在外出學習、多方調研的基礎上,市紀委及時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立招投標統一交易平台的建議,隨後宜興市成立了市級招投標中心,把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產權交易納入統一平台,較好地發揮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5、實現了懲處與監督的雙向互動。市紀委對違紀違規問題比較集中的領域,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開展集中專項治理,加大源頭治理腐敗力度。對查辦案件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作為下年度執法監察、效能監察以及黨風和反腐敗工作的重點項目。對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嚴肅查處,實現懲處與監督的雙向互動。在查案中,發現某山區違法建設問題比較突出,對此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開展執法監察和專項整治的建議,得到了市委的充分肯定。
「一案五報告」制度實現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有機互融
在切實加大查辦案件力度,提升依紀依法查辦案件水平的同時,明確要求查處每一個案件後,不僅要形成高質量的案件、查案工作總結報告,而且要根據不同的案情,分別形成案發單位整改意見報告、典型案例通報報告或對上建議報告,對有影響的大要案原則上要同時形成五個報告。
1、全面反映案件查處情況,形成高質量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是全面反映案件調查程序和實體的重要材料,是案件調查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一份高質量的調查報告,對案件定性量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此,市紀委要求每查結一個案件,都要求案件承辦人及時起草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調查工作程序及結果的概要情況;已查實的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調查組的意見建議。調查報告還要重點反映查案程序的合法性、規範性以及案件證據收集的充分性和關聯性,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必須寫明查實的違法犯罪事實,提出定性和處理意見,為案件審理和剖析提供翔實的原始資料。
2、認真總結案件查辦工作,形成高質量的查案工作總結報告。每一個案件的成功查辦,都有一些值得總結借鑑的經驗或需要吸取的教訓。因此,市紀委要求認真總結查辦案件的得失顯得尤為重要。案件結束後,由分管領導或案件主辦人組織召開總結會議,認真進行總結分析,並形成書面總結報告。查案工作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為:一是認真總結案件突破和查辦的整個過程,梳理出該案件成功突破和徹底查辦的「關鍵因素」,為今後工作提供「嚮導」和「路標」。二是認真總結案件成功查辦的基本經驗,力爭找到一些帶有規律性的東西,使今後工作少走一些彎路。三是認真總結查辦案件過程中的不足,分析原因,引以為戒。四是認真總結違紀違法案件的成因、特點和規律以及所帶來的啟示。
3、及時排查問題,形成高質量的案發單位整改意見報告。市紀委通過多年的查辦案件工作實踐認識到,某些領域案件之所以查而又發,一些單位腐敗之所以層出不窮,甚至「前腐後繼」,很大程度在於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為此,在認真剖析案件的基礎上,注重分析和查找案發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建設上有哪些問題、漏洞和薄弱環節,進而以監察建議書、紀檢建議書等形式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案發單位限期抓好整改,做到查處一起案件,完善一套制度。
4、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形成高質量的典型案例通報報告。市紀委認識到深刻剖析已查辦的典型案例,對黨員幹部進行教育,是紀檢監察機關開展黨風廉政教育的最大優勢,也最能震懾腐敗分子。為此,注意選取一些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腐敗分子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觀原因、案件造成的嚴重損失和危害、案件帶來的警示等,形成高質量的案件剖析報告,並以下發通報、召開警示教育大會、拍攝電教片等形式,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築牢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道德防線,做到查處一起,教育一片。
5、積極建言獻策,形成高質量的對上建議報告。對一些案件暴露出來的涉及全局性工作、不屬紀檢監察機關職能範圍解決的體制機制等方面的深層次問題,市紀委及時以《送閱件》的形式,呈報宜興市委、宜興市政府主要領導,從本地區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等宏觀方面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一案五報告」制度實現了查辦案件與教育、制度、監督的良性互動
宜興全面推行「一案五報告」制度以來,通過紮實有效的工作,取得了預期的效果,在切實加大懲治力度,提升依紀依法查辦案件水平的同時,增強了教育的針對性,制度建設的有效性,監督制約的互動性。
1、提升了依紀依法辦案的水平。市紀委對查案工作進行事後總結,不僅是一個總結經驗得失的過程,更是一個相互學習取長補短的過程。市紀委通過總結不僅全面提升了依紀依法辦案的水平,而且也全面提高了辦案人員的業務技能和水平,更推動了查案工作向更高水平邁進。「一案五報告」推行以來,案件檢查部門向審理部門提交的調查材料,從未出現定性錯誤、量紀不當、證據缺失的問題,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從未出現定性不當、當事人事後翻供的情況。
2、有力地推進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市紀委注重深度挖掘查案中存在的個體問題,多視角排查案發單位制度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舉一反三、以點帶面,有力地推進了宜興市制度建設深化提高年、規範執行年活動。兩年來,下發多份紀檢監察建議書,在市紀委的指導下,案發單位共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150多項,有力地推進了宜興市黨風廉政制度建設。
3、增強了黨員幹部警示教育的說服力。市紀委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全面剖析,召開全市領導幹部警示教育,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使黨風廉政教育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警示教育更具針對性,更有說服力,對於引導黨員幹部以案為鑑,吸取教訓具有極強的警示提醒作用,進一步增強了黨員幹部廉潔從政、勤政為民的自覺性。
4、提高了建言獻策的認可度。市紀委對案件查處、信訪調查以及執法監察中暴露出來的涉及全局性的深層次問題,積極建言獻策,以《送閱件》的形式,呈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較好地發揮了紀委的參謀作用。在外出學習、多方調研的基礎上,市紀委及時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立招投標統一交易平台的建議,隨後宜興市成立了市級招投標中心,把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產權交易納入統一平台,較好地發揮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5、實現了懲處與監督的雙向互動。市紀委對違紀違規問題比較集中的領域,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開展集中專項治理,加大源頭治理腐敗力度。對查辦案件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作為下年度執法監察、效能監察以及黨風和反腐敗工作的重點項目。對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嚴肅查處,實現懲處與監督的雙向互動。在查案中,發現某山區違法建設問題比較突出,對此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開展執法監察和專項整治的建議,得到了市委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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