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servingsentenceoutsidetheprisonundersurveillance)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監外執行適宜於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中的婦女等。
@mtrang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