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認為,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後至其被履行完畢前這段時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維持該合同之原有效力對受情事變更影響的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允許該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情事變更原則包括不可抗力與狹義的情事變更原則.可知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即其要件)包括以下幾項:1、須有情事之變更2、情事變更須於法律行為成立後、債務關係消滅以前發生3、情事之變更,須未為當事人所預料,而且具有不能預料之性質4、情事之變更須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5、情事的變更導致履行合同將會顯失公平。
@kkyu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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