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民兵幹部由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年紀較輕、有一定文化知識和軍事素質、熱愛民兵工作的人員擔任.民兵幹部應當優先從轉業、退伍軍人中選拔.第十三條民兵幹部由本單位提名,由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按照任免權限任命.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連以上軍政主官,由本單位負責人兼任.基幹民兵連長或者營長,由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兼任.第十四條民兵組織每年整頓一次.整頓的內容包括:對民兵進行宣傳教育、民兵的出入轉隊、調配幹部、工作總結、清點裝備、健全制度、集結點驗等項工作.退出現役的士兵,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應當及時編入民兵組織。
民兵條件:民兵報名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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