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四)消防設計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證明文件.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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