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4、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5、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7、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8、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4、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5、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7、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8、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