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序正式啟動。
@kaka917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