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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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複議的法定條件有哪些:申請複議是什麼意思[朗讀]
行政複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複議申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請求,要求對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複查並對其作出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序正式啟動。
1、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活動,應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行政複議範圍;5、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須滿足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四、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