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四)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特困職工,用於支付房租的;(五)離休、退休(退職)的;(六)出境定居的;(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八)家在農村的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回原籍的;(九)職工因失業住房公積金已轉入託管戶連續2年且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士官買房公積金怎麼用[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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