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單位應自實際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應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簽訂合同後,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申報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保費數額.這樣看來,單位應在用工之日的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在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為職工繳納社保費。
@xiao6745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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