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2條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但提供的數額,尚無具體規定.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使老年人老有所醫、病有所治,是贍養人應履行的贍養義務之一.拒絕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是贍養人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的一種表現;患病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的權利,贍養人應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全額或部分醫療費用.多子女的家庭,應採取子女共同承擔的方式;經濟狀況較好的贍養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可多承擔一些份額。
@missli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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