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當年度扣除金額=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1+50%)?不是,應當是:當年度扣除金額=未計入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1+50%)每年度扣除金額=無形資產成本*150%/10年這個正確.只是等號前面應該是「無形資產攤銷金額」,即無形資產攤銷金額=無形資產成本*150%/10年。
@uskaka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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